⦿ 價目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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⦿ 住宿規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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飼主須出示合法動物醫院開立的多合一疫苗及狂犬病疫苗證明,疫苗須在效期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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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完成疫苗注射或手術後傷口未拆線的寵物無法入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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寵物住宿前須施用體內外驅蟲預防藥 ( 飼主須告知前次預防藥的投藥日期 ),住宿期間預防藥必須在效期內。
若於寵物身上或排泄物中發現任何蟲體,店家於必要時有權請飼主即刻領回寵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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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老, 傷殘, 具攻擊性, 吠叫嚴重, 體味嚴重, 或需特別看護的寵物,店家保有拒絕其入住或繼續住宿的權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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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發生不可抗拒之原因導致寵物在住宿期間受傷, 死亡, 或走失,店家將依法給飼主合理賠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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飼主應善盡告知義務,若因隱瞞寵物病況造成寵物發生意外或死亡,經法定程序判定店家無疏失,店家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; 飼主若隱瞞寵物曾有攻擊行為而造成店內人員傷亡或財物損毀,所衍生之費用店家有權向飼主 ( 寵物佔有人 ) 全額求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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寵物住宿期間如需進行醫療行為,飼主同意由本店就近送至適合的動物醫院治療。若因寵物既有之疾病發作或因飼主提供之食物或藥物造成寵物生病,飼主須負擔寵物就診治療之費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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寵物倘因年老體虛或本身既有疾病而死亡,飼主或緊急聯絡人必須在接到通知24小時內領回寵物,超過時間未領回則由店家全權處理,飼主必須負擔所有衍生之費用。如對寵物死亡原因有疑慮,飼主或緊急聯絡人須在24小時內會同至本店指定之動物醫院做鑑定,如無法在24小時內會同做鑑定,則飼主不得有異議。( 以通聯記錄為準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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飼主應於約定日期將寵物領回,如經通知且超過約定日期三日未將寵物領回,依動保法第29條第一款通知主管機關,為飼主惡意棄養,飼主須負擔相關罰金及所有衍生之費用,例 : 人員加班費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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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本契約所生之訴訟,雙方合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